2011年6月12日

医疗纠纷[zt]

周老师关于医疗纠纷的思考--"医纠诉讼"如果做一个专有名词,一个专门课题,起码有两方面的意见(赞成和反对),两方面意见对"医纠诉讼"的positive和negative效果的看法截然不同,且效果之间存在cost-effectiveness的tradeoff,所以到底要赞同还是控制"医纠诉讼",必须有实证依据加以支持,所以我们经济学家需要上场啦。

-------摘录

对于医疗纠纷诉讼,有正反两面很极端的意见。赞成的一方认为透过此机制可以使被伤害的一方获得应有的补偿,达成社会正义;有人认为这样可以遏止不当的医疗行为;有人则认为这是保障医疗质量不可缺少的一项机制。反对的一方认为医疗纠纷的诉讼会造成许多副作用,这些副作用可能会超过它所带来前述的好处。这些副作用包括防卫性医疗
(医疗人员为了保护自己,使用更多的检验或检查)导致医疗的浪费及对病人潜在的伤害,高额的医疗诉讼费赔偿金以及医疗纠纷保险费导致医疗成本的增加,高风险科别的医师退出服务造成病人找不到相关医师诊疗,医病关系的破坏,以及双方所付出时间、精神压力与金钱等庞大的社会成本等。

尽管每位医师都有可能碰到医疗纠纷或诉讼,不过研究指出医疗案件发生在某些特定医师的机率比其它医师高很多,但这不表示这些医师的医疗质量比其它的医师差,其它研究发现,有专科证照的医师比没有专科证照的医师(美国的专科医师不一定要有专科证照)容易发生医疗纠纷,比较常被病人抱怨的医师发生医疗纠纷的机率也会比较高。(这是很耐人寻味的现象,意谓医疗纠纷的发生可能与医师的技术较没有关系,而与其医病关系特质有密切关系,我直觉上会同意这个论点,也许可以拿医院的医纠与抱怨的案件出来做回归分析)。不过研究发现,医疗纠纷的发生率与医师所就读的医学院排名无关,也与医师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单独开业或与其它医师一起执业都无关。

至于医疗纠纷的诉讼对不当的医疗行为是否真有遏止的效果,目前的研究发现并没有明显的作用,主要原因是真正因为过失而致伤害的病人提出告诉的比例很低,最后获得赔偿的比例更低,因此医师所承担的风险事实上不大;另一个原因是医师大多有购买医疗纠纷保险,这些保险大多以科别风险订定各科医师的保费,而不是用个别医师过去的医疗纠纷理赔记录计算每位医师应缴的保费,这就更降低了医师要额外谨慎诊疗的诱因。

对于防卫性医疗与医疗诉讼有多少关连,以及其程度的大小,经济学家曾做过一些探讨。有的学者针对美国不同州的情形加以研究,发现防卫性医疗程度与该州病人的诉讼倾向没有相关性。有一份研究发现若某一州的法律对医师产生的医疗纠纷压力较大,该州的防卫性医疗程度也较高,但是医疗的结果都差不多。